(2015)聊东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行柳北支行与聊城市盛邦物质有限公司等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北路支行,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42号。被执行人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香江大市场东经十街52室。被执行人聊城市鑫福源经贸有限公司(聊城鑫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道口铺仙庄村。被执行人蒋海涛。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已委托拍卖机构对鲁昌综合楼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李卫昌对涉案楼房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李卫昌对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古楼办事处东昌西路的鲁昌综合楼拍卖款优先受偿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