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易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易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