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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艳与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95号原告刘艳,女,29岁。被告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