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艳与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95号原告刘艳,女,29岁。被告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盛彩通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