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朴言塑料包装五金厂与宁波市鄞州区仑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朴言塑料包装五金厂,宁波市鄞州区仑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朴言塑料包装五金厂。代表人:周卓成。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仑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朴言塑料包装五金厂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仑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朴言塑料包装五金厂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朴言塑料包装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朴言塑料包装五金厂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戴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