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栗磊与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磊,王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88-5号原告栗磊,身份证号×××,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头道街**号*单元*楼*室。被告王珊珊,身份证号×××,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号*栋*单元***室。原告栗磊与被告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于2015年3月9日冻结被告王珊珊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元,现冻结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王珊珊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丽娟人民陪审员 庄 青人民陪审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丽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