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刘长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刘长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被执行人刘长课,男,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平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3822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刘长课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平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执字第00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