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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刘志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龙,刘志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872号原告李国龙,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徐鹏,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受理原告李国龙与被告刘志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龙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