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查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永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