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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朝阳与深圳市达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深圳市达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邓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长乐。委托代理人邓海峰,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达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深圳市达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达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其与原告邓某签订的书面《承揽协议》中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承揽协议》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载明为:“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在其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确认其与原告签订书面《承揽协议》并在协议中订有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书面《承揽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明确具体有效,且未发现仲裁条款存在不成立、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涉诉纠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依据协议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于原告以《承揽协议》没有加盖被告公章为由主张仲裁条款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答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元,原告邓某立案时已全额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鹏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