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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瑞安市奥林匹克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瑞安市奥林匹克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奥林匹克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瑞安市奥林匹克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