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冬青与邓志洪、粟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冬青,邓志洪,粟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蒋冬青,被执行人:邓志洪,被执行人:粟小敏,女现住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4号1栋8-4号本院在执行蒋冬青申请执行邓志洪、粟小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覃小敏4万元并支付给申请人蒋冬青,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覃小敏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西城北路远辰·国际文化新城A2幢4幢商业1幢1层5号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号象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