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与刘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刘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198号。负责人:于国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诉被告刘浩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撤诉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