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彭宇飞与刘会营人格权纠纷一案#U206c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宇飞,刘会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彭宇飞,男。被执行人:刘会营,男。本��在执行彭宇飞与刘会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亚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