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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吴坤松与江苏长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松,江苏长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451号原告吴坤松。委托代理人周奕华,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515号。法定代表人何明福,该工会委员会主席。委托代理人胡跃年,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晨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坤松诉被告江苏长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坤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长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吴坤松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坤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吴坤松已预交),由吴坤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