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鼎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简月翠与被告王秀琴、谢英妹、王忠洛、许其福、许新朝、张丽珍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月翠,王秀琴,谢英妹,王忠洛,许其福,许新朝,张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简月翠,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王秀琴,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谢英妹,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王忠洛,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许其福,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许新朝,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张丽珍,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月翠与被告王秀琴、谢英妹、王忠洛、许其福、许新朝、张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足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月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培淳人民陪审员  林本在人民陪审员  罗成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青青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