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