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204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并以徐某乙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在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二、查封原告提供的徐自俭名下位于××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