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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480号原告薛某,居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薛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员 冷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