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立梅与昌黎中节环沼气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50号申请人张立梅,市民。被申请人昌黎中节环沼气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工业园区(西区)产业园内,新开口大街北侧、桃园山路西侧、产业园路东侧,下简称沼气公司。代表人韩剑锋,沼气公司经理。2015年6月24日17时40分,康欢驾驶车牌号为冀C×××××号的小型客车,沿路由南向西行驶至昌黎县联社小区内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立梅,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立梅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立梅无责任。申请人张立梅申请对被申请人昌黎中节环沼气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2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立梅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昌黎中节环沼气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