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西南镇杰林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61号原告绵竹市西南镇杰林钢材经营部。经营者XX,男,汉族,46岁。委托代理人吕斌,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竹市西南镇杰林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省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银行账户580753488200015内存款人民币1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孙富跃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川FS00**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省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银行账户580753488200015内存款人民币1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孙富跃提供的其所有的担保财产川FS00**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