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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387号原告: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二牛村。法定代表人:赵常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绪,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明堂街xx号xxx。委托代理人:郝沈武,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x号。法定代表人:梁运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昕,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7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