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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李某,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某,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