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义忠与阳派木制品开发(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忠,阳派木制品开发(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杨义忠,男,197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阳派木制品开发(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绍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阳派木制品开发(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派木制品开发(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84321.6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