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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屯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李屯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28号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钢材市场西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仙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亚斌,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屯元,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陕县菜园乡中庄村五组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屯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