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兴菊与刘建、杨延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菊,刘建,杨延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赵兴菊。委托代理人米益法,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被告杨延飞,成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43号。负责人刘汉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菊撤回对被告刘建、杨延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张希亮人民陪审员 司书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