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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兴菊与刘建、杨延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菊,刘建,杨延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赵兴菊。委托代理人米益法,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被告杨延飞,成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43号。负责人刘汉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菊撤回对被告刘建、杨延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张希亮人民陪审员  司书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