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五百户支行与姚学文、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五百户支行,姚学文,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1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五百户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政府西侧。负责人张华永,行长。委托代理人苏连占,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姚学文。被执行人赵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五百户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学文、赵磊(2014)蓟民初字第39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审 判 员 田玉全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