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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海诉被告邓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海,邓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57-1号原告王志海,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浅,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明蓉,女,194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虎,系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海诉被告邓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邓明蓉于2015年4月22日去世,继承人贺文萍、贺文改表明不参加诉讼。原告提供财产线索,称被告在火电三公司小区有住房一套,秦都区在被告死亡后会发放二十个月工资。经本院查询,被告名下未登记房产,被告去世后发放的工资是遗属抚恤金,而非被告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