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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金招与潘小芳、潘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招,潘小芳,潘小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王金招,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潘小芳,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潘小宾,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招与被告潘小芳、潘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