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任金权与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权,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任金权。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何永安。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刚文。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权与被告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任金权负担。审 判 长 程 文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万郁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美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