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满意与孙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刘满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宝英,农民。被告:孙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意与被告孙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满意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满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刘满意负担。审判长刘国安代理审判员贾忠代理审判员刘运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青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