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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盐城三生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春、杨书祥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三生联合食品有限公司,杨甲,杨某乙,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盐城三生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农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强村。法定代表人王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甲,居民。被告杨某乙,居民。被告吴某某,居民。被告张某某,居民。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业宏,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三生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甲、杨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盐城三生联合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三生联合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