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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强与严秀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严秀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陈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聂斌,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秀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严秀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被告严秀娟偿还欠款100万元,该款项系被告使用原告经营的防城港市海通强燕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北部湾港防城港域企沙西港区泊位装卸货物产生,本案系港口作业纠纷,应由港口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