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甲,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春季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女孩陆某乙,1998年10月6日生男孩陆某丙,现均已独立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粗暴,经常发生打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到法院,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半年多来,双方的关系仍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陆某乙,现在已独立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于2014年9月12日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信息表、(2014)沭韩民初字第0629号民事裁定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