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荣与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李荣,农民。被告: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惠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诉被告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乘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