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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军分区综合楼1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柴艳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树林与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