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建国诉被告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国,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54号原告梁建国。被告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大同市恒瑞信鸽公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恒斌。本院在受理原告梁建国诉被告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以下简称恒瑞信鸽基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国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国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处分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贺美忠审 判 员 尚 上人民陪审员 杨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叶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