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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关治文、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治文,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240-6号申请执行人:关治文,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法定代表人:刘伟星。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狮调确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高压洗水机、自动静电喷粉系统等机械设备一批及粤Y×××××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粤Y×××××号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详见佛正迅评字(2015)第P06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