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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诉王文刚、韩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王文刚,韩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西翟庄镇安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少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学勇,该公司财务科长.委托代理人孙庆,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刚。被告韩德霞。原告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刚、韩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王文刚向其借款是为了经营钢管,是与其妻韩德霞共同生活期间所借为由,请求依法追加被告王文刚的妻子韩德霞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韩德霞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学勇、孙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刚、韩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经营钢管制造的公司,被告王文刚自2010年左右经营原告的产品,双方之间产生业务往来。被告王文刚和原告的负责人开始熟悉。2014年1月10日,被告王文刚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利息为月息1.5,不久即还,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然时至现在,被告王文刚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文刚一直未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给付2014年1月10日至判决之日的利息9000元(按双方约定月息1.5%计算),共计5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刚无答辩。被告韩德霞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经营钢管制造业的公司,被告王文刚自2010年左右经营原告的产品,双方之间产生业务往来。2014年1月10日,被告王文刚以经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利息为月息1.5%,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1.5%。借款人,王文刚。”。被告王文刚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如约给付被告王文刚人民币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文刚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被告王文刚与被告韩德霞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3月6日双方以婚后感情不合为由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四条约定:婚后的所有财产、房产,离婚后均归女方所有;婚后的债权、债务,离婚后都由男方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韩德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1月10日,被告王文刚以经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故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借条中注明的利息为月息1.5%,该约定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利息的规定,故就原、被告借款利息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向被告王文刚主张立即偿还所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借款时是以搞钢材经营为由所借,且被告韩德霞亦知道被告王文刚是以搞钢材经营为业,现被告韩德霞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实被告王文刚所借款用于了自行消费,故该债务应认定被告王文刚与被告韩德霞夫妻共同债务。现虽二被告已离婚,且离婚协议中亦约定债务均由被告王文刚自行承担,该约定对其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韩德霞对该债务的偿还亦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9000元。被告韩德霞对被告王文刚偿还原告该借款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王文刚、韩德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立新审 判 员  肖印明人民陪审员  马文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