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州华东永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江卫国、江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华东永安建材有限公司,江卫国,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贾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永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华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卫国。被执行人江鑫。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江卫国、江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贾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江鑫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一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 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