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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与鑫辉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二商,鑫辉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高胡公路旁)。法定代表人王家槐,董事长。被告鑫辉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8号北京市篮丰蔬菜配送中心29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丽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辉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鑫辉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鑫辉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