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汉全、张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汉全,张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刚(特别授权),系该联社白合信用社主任。被告刘汉全,男,出生于1963年5月2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张建英(系被告刘汉全妻子),女,出生于1962年6月11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汉全、张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2.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 统 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