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92-2号上诉人何雄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雄伟,何海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雄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飞。委托代理人文海军,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雄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上诉。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案卷,2015年6月10日本院予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按照双方当事人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分别寄送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上诉人刘雄伟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雄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雄伟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