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丽丽与葛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丽,葛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63号申请人:徐丽丽,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义鹏,自由职业者。申请人徐丽丽申请执行葛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32900元,未执行标的11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葛义鹏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