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潘某。被告靳某(又名靳扬三)。委托代理人曹某,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史振华审判员 陈玉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