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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潘某。被告靳某(又名靳扬三)。委托代理人曹某,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史振华审判员  陈玉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