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肖福洋、苟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明,肖福洋,苟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明,男。被执行人肖福洋,男。被执行人苟国玉,女。本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晓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克杰审判员 刘臣铁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