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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邓云成与王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成,王维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邓云成,男,1973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被告:王维学,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成与被告王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丽梅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