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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德平等人与李德明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平,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平,女,生于1968年5月27日,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元,男,生于1948年1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德平,系李德元之妹。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昌,男,生于1955年6月13日,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荣,男,生于1959年l2月16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明,男,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上诉人李德平、李德元、李德荣、李德昌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平与被告李德明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李应科和母李桂芳生前育有五子三女,分别为长子李德元、次子李德昌、三子李德荣、四子李德福、五子李德明和长女李德珍、次女李德华、三女李德平。李应科于1993年10月病故、李桂芳于1999年12月15日病故。1987年3月,西乡县城关镇葛石村一组分给李桂芳、李德平、李德明三人上渡生活用房一间,面积37.95平方米。1999年12月15日,李桂芳病故,在李桂芳遗体安葬后第一天,由李德昌组织兄弟五人在一起协商处理父母遗产事宜,对其父母名下的老房四间估价每间800元,由李德明一人出资购买。由李德元执笔书写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兹有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福、李德明经协商父母后事和遗产问题现决定如下:父母去世,后事由李德明一手操办,遗产由李德明一人继承包括(老房肆间、门前西头两间猪圈、上渡商品房一间)均归李德明一人。协约签订后永不反悔,由签订之日生效。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福、李德明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后由中证人李文兴(已死亡)、黄仁寿签字。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福、李德明协商处理父母遗产后五人平均分配了遗产变现资金和礼金。2013年11月,西乡县人民政府开发牧马河南岸新纪元小区。2014年7月22日,李德明与西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西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李德明拆迁各种补偿款59082元。李德平获知后要求李德明分给属于自己的一份房屋拆迁补偿款,经西乡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德明、刘会琴夫妇一次性补偿李德平房屋拆迁补偿款14000元。李德平领取该款后和其兄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以共有物分割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李德明给付四人共有拆迁补偿款16776.50元(人均2796元)。诉讼中,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平变更诉讼请求为共有拆迁补偿款19694元(人均3282.30元)。庭审中,四原告将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关系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要求继承李桂芳遗产份额19694元中的人均3282.30元。原审另查明,在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福、李德明协商处理父母遗产时,李德平并到场给兄弟五人倒开水,知道遗产继承开始。现李德福、李德珍、李德华表示放弃继承,若有继承份额赠与李德明。李德珍、李德华明确知道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福、李德明兄弟协商处理父母遗产之事。原审认为,合法的继承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均系李应科、李桂芳的合法继承人。但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平知道李应科、李桂芳的死亡时间并参加父母的葬礼,就明确知道继承的开始,在继承开始后,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福、李德明协商处理父母遗产并写有书面协议,故对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德平知道老房被处理其继承权利受到侵犯,并未在有效的诉讼期限内主张其合法权利,现李德明以遗产已经处理过,早过时间为由抗辩,故对李德平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平共同负担。上诉人李德平、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上诉人原审中以共有物分割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动员上诉人更换案由,将共有物分割纠纷更换为法定继承纠纷。上诉人主张共有物分割纠纷系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审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从而以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以法定继承处理,应查明被继承人李桂芳的遗产是多少,先析产再继承。本案属于李桂芳的房产只有37.95平方米房产中的三分之一,其余李德平、李德明各占三分之一。该房拆迁后,补偿款59082元中,李德平本身有19694元的拆迁补偿款和三分之一的拆迁安置房产补偿权,除西乡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被上诉人已支付给上诉人的14000元外,还应给付上诉人5694元,这是上诉人应得的份额。对于李桂芳的遗产拆迁款19694元,上诉人也应继承。李桂芳死后,其余四人继承达成协议,放弃继承李桂芳的遗产,但协议上李德平未签字认可,放弃继承必须要有明确表示,未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上诉人并未放弃,故应当继承。原审以己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因拆迁补偿款是2014年3月给付,完全在诉讼时效之内。被上诉人李德明答辩称,一、原审程序合法。2014年7月城关镇政府支付被上诉人拆迁补偿款59082元,上诉人李德平要求分割属于其名下的一份,经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其14000元(已履行)。后李德平等人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属于母亲李桂芳的拆迁补偿款19694元。属于李桂芳的份额在李桂芳去世后已成为李桂芳的遗产。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征求上诉人意见,上诉人自愿将法律关系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原审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系生效的协议。同时,该59082元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附属设施、拆迁期间的损失等,其中附属设施等均系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给付李德平14000元就已经将其份额解决,不存在再给付5964元。李桂芳病故后,就遗产处理达成分割协议,协议时李德平在现场,知道遗产由被上诉人一人继承。而上诉人于2014年才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原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事实清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发生争议的上渡生活用房系西乡县城关镇葛石村一组分配给李桂芳、李德平、李德明三人共有,并非全部家庭成员共有,故原审中四位上诉人最初以共有物分割为由起诉适用法律关系错误。属于李桂芳的一份在李桂芳死亡后成为遗产,原审在征得四上诉人同意后依法将案由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法律关系认定准确,变更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德平称其应分割一份只拿到了14000元,被上诉人还应支付其5964元,因其与李德明之间的纠纷已经经过西乡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李德平在原审中并未就5694元主张权利,现该项上诉请求超过原审请求范围,与本案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上诉人李德平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上诉人认为继承应从拆迁补偿时开始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位上诉人在1999年其母亲李桂芳去世后参与料理后事,如其认为权利被侵犯,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而本案中从李桂芳去世至2014年上诉人主张权利时已经过了15年,原审中被上诉人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德元、李德昌、李德荣、李德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小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杪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