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斌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志斌,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志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志斌于2014年1月,在本市天河区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编号为穗字第0840005571号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1本(被告人梁志斌为该房地产的共有人之一)。2015年2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梁志斌携带上述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办证民警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为假证。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梁志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缴获的涉案房地产权证照片,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作出的穗房交登函(2015)52号关于协助核查房地产权证真假情况的复函,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志斌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梁志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斌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志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梁志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志斌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志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梁志斌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志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伪造房地产权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文楚周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