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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国忠、文丽与被执行人周德友、孔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忠,文丽,周德友,孔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忠,男,湖南省保靖县人。委托代理人文丽,女,湖南省保靖县人。申请执行人文丽,女,湖南省保靖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德友,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孔宪莲,女,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国忠、文丽与被执行人周德友、孔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德友、孔宪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国忠、文丽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