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粟圆媛与粟深礼、林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圆媛,粟深礼,林小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粟圆媛,曾用名粟赛华,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卢长平,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深礼,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林小梅,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粟圆媛诉被告粟深礼、林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原告粟圆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圆媛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圆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粟圆媛负担。代理审判��张志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