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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粟圆媛与粟深礼、林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圆媛,粟深礼,林小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粟圆媛,曾用名粟赛华,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卢长平,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深礼,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林小梅,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粟圆媛诉被告粟深礼、林小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原告粟圆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圆媛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圆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粟圆媛负担。代理审判��张志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娜 来源: